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的,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二、保險人只簽發保險單能確定承保嗎
保險人是否確定承保,得先確定保險單的效力。
對于這一點,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時會做約定,實踐中通常有以下的約定:
1、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費交清之前,簽發的保險單不生效;
3、簽發保險單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內交清。
所以,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時有以上的約定的,即屬于附條件的保險合同,其實并不產生實質效力,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事實上,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但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只是保險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也不是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
這里還注意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著保險人開始承擔承保責任。
根據法律上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約定支付保費后,保險人即要按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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