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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來源: 律速網 2023-04-11 15:44:06

一、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誰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規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下述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1)被保人違批告之義務;

(2)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了保證條件;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合同中明確規定其違反這些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人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時,一般可不退還其已收取的保險費,并有權在其保險期間承擔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追償保險;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根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投保人沒有違反規定義務)可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應當按日計算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4、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1)損失賠償金。這是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施救費用。這是指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訴訟費用。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4)其它有關費用。如為了認定損失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所支付的受損財產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等。

上述各項費用的給付由保險人承擔,在計算時,第一項與其它各項一般應分別計算,但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各項損失費用的賠償,保險人一般采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辦理。保險人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協議之后,一般應于10日內償付。

(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范圍內,遭遇災害時,有權要求保險方支付規定的保險費用。

2、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按期、如數交納保險費用。

3、盡力保護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有義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護其保險標的安全與完整,并接受保險人對保護措施的檢查、監督及合理的建議。

4、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來搶救保險標的,盡可能避免損失的擴大。

5、被保險人有義務如實申報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當保險標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修訂收費標準。

6、移交追償權。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時候,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義務

(一)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五)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并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六)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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