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一、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風險
1、不可保意外傷害
不可保意外傷害,也可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傷害一般包括: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后發生的意外傷害;
(4) 由于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對于不可保意外傷害,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2、特約保意外傷害
特約保意外傷害,即從保險原理上講雖非不能承保,但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有時還要另外加收保險費后才予承保的意外傷害。
特約保意外傷害包括:
(1)戰爭使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從事登山、跳傘、滑雪、賽車、拳擊、江 河漂流、摔跤等劇烈的體育活動或比賽中遭受意外傷害;
(3)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
(4)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如醫生誤診、藥劑師發錯藥品、檢查時造成的損傷、手術切錯部位等)。
3、一般意外傷害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即在一般情況下可承保的意外傷害。除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以外,均屬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責任期限內,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殘疾的后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 ;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三個月、六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后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責任期限對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實際上是確定殘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近因;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后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后果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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