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落戶規定是:
1、落戶包括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四種方式;
2、戶籍遷入以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存量置換為原則;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第六條
戶籍遷入劃分為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四個類別。
本規定所稱人才引進遷戶,是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納稅遷戶,是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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