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的原則一般有以下兩種:1、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
二、投保財產險后應注意的事項
(一)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并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二)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后,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于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四)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于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五)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并可追加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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