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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都有哪些內容?財產損害賠償權是否可以轉讓?

來源: 法務網|0 2022-11-07 16:25:34

一、財產損害賠償,都有哪些內容

包括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等等,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來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一)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二)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四)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五)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六)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權是否可以轉讓

財產損害賠償權不可以轉讓。

(一)是人身權的轉讓是有限度的。人身權的轉讓權不是普遍人身權的權能,而受到權利客體性質的限制。自由權、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專屬于個人的權利,絕對不得轉讓,即使有些權利客體可轉讓,也并不能改變人身權的本質屬性。

(二)是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人身權的延續。人身損害請求權是基于人身權這一原權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請求權,因原權之侵害而發生,以原權之缺損為前提。這種極強的依附性決定了救濟權不能改變原權的性質,而應沿襲。

(三)是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能依法請求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標簽: 財產權 財產侵權 侵占他人土地 財產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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