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強拆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哪些利益
(一)財產損失
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暴力強拆顯然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除了直接導致地上附著物毀損、物品被埋等直接損失外,還導致一些間接利益受損,常見的如暴力強拆商鋪導致商鋪無法經營的損失。
(二)人身安全
暴力拆遷還可能會為威脅到被拆遷人的人身安全,拆遷方為達到拆除房屋的目的,強行控制被拆遷人的人身自由,不顧被拆遷人的人身安全強行拆遷,更有甚者對被拆遷人進行毆打。
總的來說,暴力強拆對被拆遷人的財產和人身都會帶來巨大的威脅,被拆遷人遇到暴力強拆時切忌硬碰硬,一定要報警并保存好報警的證據,在能夠拍攝的情況下,一定要拍攝到指揮暴力強拆的人,為后期維權做準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征收方威脅不搬遷要強拆拆遷戶應該相信嗎
征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一)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后,按照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要求履行合同進行拆遷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其義務,所以拆遷協議也是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百八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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