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的。
軍人在地方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軍人必須提供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才能立案。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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