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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被辭退時享有哪些權利?小企業是否有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

來源: 律速網|0 2023-03-14 14:55:26

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辭退的相關問題:

1.依據“企業規章”處理違紀職工是否可以辭退?

根據國務院1992年《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第103號令)第17條規定,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

企業規章是指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經法定程序通過和備案的合法的規章。否則,應視為無效規章。無效規章不得作為處理違紀職工的依據。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貫徹實施〈辭退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7]5號)的規定,企業要根據《辭退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辭退違紀職工的具體條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貫徹實施。同時,報送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當地工會組織備案。

2.合同制職工是否可以被辭退?

辭退既可適用于轉制前的固定職工,也可適用于合同制職工。只不過對合同制職工往往是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施辭退而已。

3.因工致殘的職工違紀能否辭退?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勞人勞[1987]31號規定,凡符合違紀辭退條件的職工都應按《辭退規定》處理,因工致殘的職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辭退違紀的因工致殘的職工時,應征得當地勞動部門的同意。

4.企業能否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予以辭退?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5.對取保候審職工能否辭退?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23號),關于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能否按《辭退規定》處理?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勞人勞[1987]31號)的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屬于違反企業勞動紀律的范疇,不能按《辭退規定》處理,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問題,應按國家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

7.怎樣才算“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辭退規定第2條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勞辦力字[1991]32號)精神,《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是指職工違反規定中所列七種行為之一,企業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后,又繼續犯有規定所列七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可視為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企業可以辭退。

8.職工被辭退時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國務院《辭退規定》,職工被辭退時,可以向企業索取“辭退證明書”,并以此向失業保險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對辭退處理不服,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規定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9.辭退違紀職工的審批權由誰行使?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意見,企業應根據《辭退規定》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或完善廠規廠紀,廠規廠紀經職代會通過后,由廠長按照廠規廠紀行使辭退違紀職工的審批權。

10.小企業是否有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勞人勞[1987]31號)的意見,企業不分大小,都有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對一些小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是否需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由各省政府確定。河北省冀勞人計[1988]11號在轉發部《問題解答》時明確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小企業辭退違紀職工不需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

11.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的復函》(勞辦發[1993]199號)規定,按照《辭退規定》第4條辭退違紀職工,一般情況下,做出“辭退決定”在前,制作和送達“辭退證明書”在后。因此,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應從作出辭退決定之日起計算,并在辭退證明書中寫明。

12.職工被辭退后檔案如何處理?

根據河北省貫徹執行辭退規定《實施細則》(冀政[1986]148號)第7條規定,被辭退職工戶口在城鎮的,企業可將檔案轉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勞動服務公司。戶口在農村的,應回農村原戶口所在地,檔案隨轉到縣勞動服務公司。

13.合同制職工違紀應予辭退的,如何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和原勞動人事部《關于〈辭退規定〉是否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問題的復函》(勞人勞[1988]9號)精神,對違紀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辭退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也不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本人,但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中,說明系因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

14.職工對用人單位行政處分不服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17號),關于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15.勞動行政部門能否直接撤銷企業的處分決定?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17號)指出:根據《勞動法》第85條和《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遵守《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有違反《條例》行為且符合《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的,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經調查,用人單位確有違反《條例》行為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但是,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直接撤銷用人單位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

標簽: 裁減人員 辭退的相關問題 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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