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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的發展歷史是什么?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有哪些?

來源: 法務網 2023-07-04 15:55:46

勞動保險的發展歷史:

1922年7月發表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就把實行勞動保險作為工人運動所要爭取的目標之一。

1930年以后,勞動保險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權勞動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948年,東北人民政府公布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在該地區的部分產業部門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區和全國鐵路、郵電等產業,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區、本產業的勞動保險暫行辦法。

1951年,政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在全國范圍內凡有職工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和合作社營的企業中實行。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險項目主要有:醫療待遇,因工負傷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殘廢和疾病、非因工殘廢待遇,退休養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喪葬補助待遇等。

1953年,政務院修正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范圍擴大到工礦、交通企業的基本建設單位和國營建筑公司,項目沒有增減,待遇標準有所提高。

1956年前后,國家對個體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國營企業中實行了《勞動保險條例》;一些規模較大、經濟條件較好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也都實行或參照實行該條例。

1958年和1978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對《勞動保險條例》中的退休待遇進行了兩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標準,職工退休辦法成了單獨的法令。

《勞動保險條例》不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的是另一制度,其保險項目是195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來的,待遇項目與《勞動保險條例》基本相同,待遇標準互有高低,總的水平略高于企業。

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區的市域內,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自2022年9月起,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條件困難企業9月份已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費的,已繳費險種9月份不再辦理緩繳。9月份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在10月份對9月份應繳社會保險費提出緩繳申請。

困難企業申請緩繳條件按照冀人社發〔2022〕1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執行。

標簽: 勞動保險的發展歷史 緩繳社會保險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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