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適用于遺囑嗎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未喪失繼承權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從法理上講,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所派生出來的一種繼承方式,是法定繼承的一種補充形式,又稱之為間接繼承。代位繼承作為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范來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及遺產分配份額,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屬于法定繼承的范疇,從代位繼承人范圍到代位繼承時的遺產分配原則,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他人無權任意變更。
而在遺囑繼承中,因為遺囑在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所有遺囑繼承人死亡時并不享有繼承權,因而其晚輩直系血親就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故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
二、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
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
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
2、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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