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合同糾紛律師怎么收費?
不一定,要依據合同糾紛涉不涉及財產,如果不涉及財產的,一般的收費標準是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幣。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按件收費:3000元—30萬元/件,具體價格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事訴訟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財產關系的,代理每個訴訟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費起,但最高不能超過30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4%-6%。
二、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主觀方面的成因。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二)客觀方面的成因。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涉外合同糾紛怎么選擇管轄法院?
(一)約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國內民事訴訟中關于當事人協議管轄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管轄。如當事人選擇的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轄,則中國法院不應受理。
(二)法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于《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對于涉外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中國法律關于涉外合同訴訟的法定管轄規則如下: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則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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