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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措施?反不當競爭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 律速網|0 2023-03-03 14:54:52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標簽: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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