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繼承糾紛需哪些證據
關于繼承發生的證據,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
關于繼承人的證據,如戶口簿等,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及繼承人的人數;
房產證,購房合同等材料;
被繼承人的遺囑;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情況的證據;
繼承有無法定照顧事由的證據,如殘疾等;
有尚未出生的胎兒要出示醫院診斷證明。
二、辦理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1.向公證機關提供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財產權屬證明、繼承權證明等材料,提出申請;
2.公證機構受理申請,并依法對提交的公證材料進行審查;
3.對符合公證條件的,由公證機構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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