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收費標準
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50元,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囑、遺贈: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二、房產繼承的常見誤區
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者一人所有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
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遺留的房產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無論夫妻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有寫一個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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