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繼承和贈與,哪個更劃算
房產繼承更加劃算。
(一)房產繼承
目前房屋繼承無需強制進行公證,房屋繼承只需繳納少量的登記費和印花稅。
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據此,法律將公證材料作為申請人可選擇提供的內容,而不再是“強制性”提交的必備材料。
(二)房產贈與
一百萬的房屋為例,計算如下。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對產權轉移書據的規定是,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因此一百萬的房子印花稅為1000元。
需要繳納契稅3萬元,印花稅1000元,合計需繳納稅款3.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二、沒有遺囑的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四)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六)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七)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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