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購政策實施前未能網簽怎么辦:
成都限購政策實施前未能網簽就需要納入限購政策考核。
如果依規操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必須通過房管部門網簽系統,不存在“只差一個網簽”這種情況。《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簽約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開發商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開發企業應辦理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用戶認證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定購合同經買賣雙方確認后,由開發企業通過網簽系統聯機打印,買賣雙方共同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商品房定購合同聯機打印后,由網簽系統生成定購合同編號,同時在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定購。
限購調控政策出臺后,市房管局密切關注市場反應,及時進行限購政策知識問答,在房產分中心設置專門的咨詢窗口,做好咨詢解答工作,并收集相關問題分類研究答復。針對限購政策實施之日前有未能及時網上簽約的問題,說明如下:
限購政策必須嚴格執行,堅決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護群眾的合法的正常的居住需求,堅決打擊投機行為,充分體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拿來炒的”的精神,還原住房的本來功能。
以誠實、真實的契約精神為前提,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依約處理限購政策實施前簽訂的合同要求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中介機構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未能網上簽約產生糾紛的,除自身承擔相應的法律及經濟責任外,房管局也將依法予以處理。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簽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銷售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監管,引導社會監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四川省建設廳加快推進商品房預(銷)售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預測繪。預測繪成果應經房管部門審核。
第三條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開發企業應辦理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用戶認證(包括管理者類、銷售人員類和投訴處理人員類)手續。
第四條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網簽系統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范圍為依據,下同)的基本情況。包括開發企業名稱及聯系電話、項目名稱、坐落、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
(二)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工程建設計劃和進度安排。
(三)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
(四)開發企業保留自有房產的位置、面積、套數(間數)等情況。
(五)本次預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間數)、建筑面積、銷售均價。
(六)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總價、房屋性質等)。
(七)開始銷售日期、簽約流程。
(八)銷售方式和項目商品房銷售人員情況(委托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書)。
(九)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補充條款)、商品房定購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應按照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公示?,F場公示內容應與網簽系統相關內容一致。
第六條商品房買賣雙方應當根據網上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購合同示范文本,協商擬定合同條款。
第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定購合同經買賣雙方確認后,由開發企業通過網簽系統聯機打印,買賣雙方共同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八條商品房定購合同聯機打印后。由網簽系統生成定購合同編號,同時在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定購。
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打印后,在網簽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擬定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由網簽系統生成合同備案編號,同時在網簽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條凡在網簽系統中顯示為“可售”的房源,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應自簽訂定購合同15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雙方確認后,按照本規定通過網簽系統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擬定及備案手續。超過15日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簽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
第十一條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后,在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合同主體一般不得變更,家庭成員之間變更或增加家庭成員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條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要對合同中的條款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持已備案的書面合同、變更合同的書面申請及其他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持已備案的書面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退房協議及其他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已注銷合同備案的,網簽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
第十四條建立網簽系統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商品房項目網上投訴平臺”。開發企業應及時在網上投訴平臺上進行答復,接受社會監督。如開發企業未及時答復,網簽系統在5個工作日后自動關閉。開發企業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說明情況,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可關閉商品房項目網簽系統。開發企業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說明情況并及時整改。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網簽系統房源及價格信息與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內容不一致,開發企業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審查通過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情況嚴重的;
(三)通過擬定或撤銷商品房定購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行為擾亂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價與樓盤實際成交價格嚴重不符的;
(五)未按網上公布的時間、地點進行商品房預售,搶注預售房源,欺騙消費者的;
(六)對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購或多套房屋累計定購率明顯偏高的;
(七)在網簽系統中被多次投訴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條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建設。實行網簽系統房地產企業誠信排名公示,對違規排名公示連續居前又不積極整改的開發企業,通過媒體定期曝光。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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