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用品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1、個人用品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管有沒有結婚,個人使用的物品都是個人財產。除了個人物品之外,婚前財產也是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而轉變?yōu)榉蚱薰餐敭a。
(資料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fā)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fā)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yōu)惠后所購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所以,只要是滿足以上判定為個人財產條件的,都可以算是個人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就會需要進行財產分割。可以進行雙方的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夠通過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咨詢律師進行維護個人權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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