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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分割和轉讓有哪些規(guī)定

來源: 華律網 2022-12-03 06:23:06

一、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分割和轉讓有哪些規(guī)定

1、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資料圖】

3、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按份共有財產的執(zhí)行是如何的

1、人民法院能否對被執(zhí)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直接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此,法學界存有不同觀點。絕大多數認為,在執(zhí)行程序中,執(zhí)行法院可以對被執(zhí)行人共同共有的財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甚至可采取拍賣等處分性措施。從共同共有的性質看,共同共有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于共同關系而存在的。共同共有中雖存在應有部分,但受到共有目的的拘束,與按份共有有顯著區(qū)別。所以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有人不能對該共有財產確定份額。

2、中國僅規(guī)定了按份共有關系中的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出或轉讓其共有部分財產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也明確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財產。

3、如果在執(zhí)行程序中,允許執(zhí)行法院可以直接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采取處分性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對被執(zhí)行人享有的共有財產中的應有部分予以拍賣等處分,勢必產生將“共同共有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

對于按份共同的財產,其所有權也是基于份額的劃分情況來進行處理的,所以涉及到具體分割情況也需要基于實際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特別是對于分割的方式有異議的,還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到司法機關進行判決處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yè)律師。

標簽: 共同共有 共有財產 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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