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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買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 華律網 2022-12-07 06:21:04

一、女方婚前買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女方婚前全額買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雙方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均等分割。當然,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承擔上也應是平等的。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雖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說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一般來講,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民事主體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并不一定就不屬于共同財產,若是婚前購買的房屋,但是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財產,那么就屬于共同財產。若是只有購買者的名字,那么此時就屬于個人財產,此種情形下若是離婚時不可以分配該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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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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