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1、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前提條件。一般來說,法院只能就夫妻共同債務執行共同財產,或對個人債務,執行共同財產中歸屬與其所有的部分,且如果執行過程中,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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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后,雙方的收入也是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遵循另一方的意見,如果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夫妻間的共同債務進行分割,那么法院也是有權利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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