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5年后不可以買。公租房申請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有困難的主體。申請到公租房后改變所承租公租房住房用途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所以公租房作為具有特定性功能的住房是不能進行買賣的。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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