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糾紛類型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2)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要求采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3、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筑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2)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3)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4、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非法的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批準有效以外,均為無效房屋租賃合同。
5、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6、“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房數租”占有人優先→登記備案人優先→先成立合同優先。
7、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提示】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
8、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在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2)“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只有“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
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隨著《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廢止,承租人無權請求法院確認違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0、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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