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轉讓的時間和份額要符合法律規定;
(二)轉讓的場所要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三)轉讓人需要是股東或者經股東授權的人。
二、股權質押相關法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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