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業秘密侵犯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反不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二、
侵犯商業秘密法律責任包括什么
侵犯商業秘密需要承擔的責任分別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涉嫌刑事責任的處罰分別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商業秘密協議期限
找法網提醒,商業秘密協議期限的長短沒有具體規定。
在我國,商業秘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對象。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則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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