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解散的情形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
公司出現合并、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并事由時,在吸收合并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并情況下,合并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并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于公司自愿解散。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于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當發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動完畢后應辦理注銷登記,即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后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是法人組織,有獨立的財產權利,所以公司解散時,由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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