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質押質權的實現
票據質押背書又稱質權背書、設質背書,是質押制度與背書制度在《票據法》上的結合,屬于非轉讓背書的一種。在質押背書的關系人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權生效時,質權人依設質背書占有票據但并不享有票據權利,經質押背書的票據,票據權利人仍為背書人。質押期滿,出質人如未履行債務,質權人依法實現質權時,質權人方有權行使票據權利。也就是說,在票據質押實務中,質權的實現有兩種情形,一是出質人清償債務,收回票據,質權消滅;二是質權人在債務到期未獲清償時,行使票據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于票據到期前向票據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票據質押背書的形式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這表明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嚴格以其記載發生效力。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注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實務中,僅憑簽訂質押合同,而不做質押背書不能確立其質押關系,票據質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律師認為,質押背書應被認為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簽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質權,不能基于質權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對此也予以了明確。
三、質押背書票據付款請求權的實現
質押背書到期后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背書人履行了債務,被背書人質權得到實現,被背書人將未到期的票據返還背書人,由背書人在票據到期前做成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書人未履行債務,被背書人為實現其質權,行使票據權利,進行委托收款背書,要求票據付款人清償票據金額。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若出質人提出異議并用相關證據證明主債權已消失時,質權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票據付款人不得向質權人付款。若質權人取得的票款高于主債務,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出質人。也就是說,在票據實務中,辦理質押背書票據委托收款的背書人可以是質押背書的背書人,也可以為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對此,票據的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提出抗辯。
四、禁止轉讓的票據的質押
質押背書有哪些種類上述已經做出簡單介紹,質押背書有嚴格的格式要求 ,只有符合要求的質押背書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幫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追償。內容中強調了匯票的質押是不可以轉讓的,所以債務人要對質押背書有基本的了解,才能實現債權。不是所有的質押背書都有法律效力,要注意背書的格式。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專業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立即在線咨詢 >
法律保,中國知名的 法律咨詢網站,能夠為廣大用戶提供在線 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權所有
皖ICP備2022009963號-45
違法和不良信息聯系郵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