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店門口摔骨折了誰的責任
1、在店門口摔骨折了,如果這家店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受害人摔骨折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摔骨折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對受害人骨折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商場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哪些
首先,商場的經營者有義務為進入商場購物的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如商場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向你承擔賠償責任。商場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三個方面:
1、應該提醒購物的顧客路面光滑,注意滑倒,可以通過設置警示牌的方式進行提醒;
2、保證商場內不存在致使顧客摔倒或者滑倒的安全隱患,比如積水或者香蕉皮等;
3、顧客在商場內滑倒或者摔倒應及時救助。假如商場管理人員已盡到上述所講的責任,則商場已經可以認定為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商場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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