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轉移的條件是怎樣的
船舶抵押權轉移的條件是:
1.船舶抵押權轉移一定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船舶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
2.抵押權的轉讓須與主債權的轉讓同時進行
相對于主債權來說,抵押權又是一種從權利。抵押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予以轉讓,抵押權人也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擔保的債權。
3.抵押權與債權一同轉讓時,須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這也是各國立法通例。
二、
船舶抵押權的特點
船舶抵押權的特點:
1. 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該權利擔保的債權未被全部清償以前,船舶抵押權人可以就作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權利。
2.物上代位性
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延伸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3.特定性
所謂船舶抵押權的特定性,是指作為抵押物的船舶必須是特定的,同時作為抵押擔保的債權也必須是特定的。
4.追及性
船舶抵押權的追及性,是指不論抵押船舶流轉于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權人均有權追及該船舶并行使其權利。
5.公示性
船舶抵押的公示性是指船舶抵押權的享有和變更應當具有為公眾所知的性質。
6.舶抵押權行使方式的限定性
關于船舶抵押權的行使方式,各國存在很大的不同。
三、
船舶抵押權的消滅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船舶抵押權存在以下幾種消滅的原因:
1.因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
2.因行使抵押權而消滅。
3.因抵押船舶經法定程序拍賣而消滅。
船舶抵押權的消滅,是指船舶抵押權不復存在。在民法理論中“抵押權的消滅有相對消滅和絕對消滅之分,抵押權的相對消滅,是指抵押權相對于特定的抵押權人或特定債權而消滅,但抵押物的原抵押權仍然存在。”“抵押權的絕對消滅,則為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權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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