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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存在嗎?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4-21 14:37:34

一、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其他法定條件。

二、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1.責任產生的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是以締約雙方當事人通過接觸,進而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為前提,無信賴利益,則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可以發生在一般的社會交往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不需要存在什么關系,而且侵權行為的發生一般也與合同無關。只有當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才能產生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因此,侵權責任不存在什么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為締結合同而且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利益。

2.其行為侵害的對象不同。從本質來說,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先合同義務。侵害的是締約對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侵權行為則是直接侵害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3.歸責原則存在差異。締約過失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與一般侵權行為的一項基本原則。

4.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也包括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及相關權利侵害的賠償。

三、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存在嗎

不可以。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不成立的時候,才可能有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標簽: 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 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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