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簽的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如何用傳真訂立合同
用傳真訂立合同的方法有:
1.如果合同是通過傳真簽訂的,應盡量保留傳真原件,合同簽訂后應及時由雙方簽字確認;
2.當事人以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合同在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3.通過傳真簽字的,可以事先約定通過傳真簽字,注明傳真號碼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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