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終止產生的原因
1、合同終止產生的原因:
(1)雙方當事人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2)雙方在情勢變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終止合同;
(3)債務提存;
(4)債務混同;
(5)合同因判決或裁決而終止;
(6)債權債務的抵銷;
(7)合同的解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
二、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3、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4、內涵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從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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