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是否可以不公證
1、是的,可以不公證。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想要遺囑更具是高效效力的話,有公證遺囑,房屋過戶也不需要其它繼承人簽字了。還有2018年司法部出臺了一份關于房產登記的通知,表明房屋遺產繼承“公證”這一環節已不再是必須的了。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繼承、受遺贈而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需要公證。
2、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
3、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二、遺囑繼承人權利有哪些
1、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無涂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遺產的數量、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2、有限處分權。遺囑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
3、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這里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于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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