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對于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對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根據本條規定,子女可以隨其父親或母親的姓。隨父姓或隨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說子女的姓氏與其父親的姓或其母親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協商以誰的姓作為子女的姓氏。
這是主要考慮到夫妻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子女的姓氏應有同等的決定權。而且又考慮到中國人基于傳統上子嗣觀念,每當連生女孩后,還想生男孩,這樣做,不但有違家庭計劃生育原則,也不利于母親的身體健康,增加家庭負擔。規定子女可從母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無節制生育的弊害。實際上,子女在出生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父母確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親權的體現。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由隨父姓改為隨母姓,或由隨母姓改為隨父姓。
對于非婚生子女,大多隨母姓,也可以隨生父的姓。繼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來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隨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繼子女已有辨別能力的話,應當尊重其自己的意見。如果繼子女小時候,改隨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權利改回其原來使用的姓。在收養關系下,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養父母子女關系確立,作為身份關系的一種標志,養子女的姓氏應當發生相應的變化,以表明其身份關系的變化。因此收養成立后,養父母可以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綜上所述,根據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生育子女的,子女可以跟隨父姓或者母姓。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我國提倡夫妻男女平等,在決定子女姓氏上面應該有平等的權利。當然,子女姓氏確定后,在其成年后,也可以申請變更姓名。具備手續應該到派出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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