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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 法制網|0 2022-09-02 11:04:16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在我國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包括: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不予辦理結婚證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是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準許委托親友、父母、兄妹、律師和其他人代理進行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的婚姻關系才能成立。

標簽: 不予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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