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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具有血緣關系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來源: 律速網 2023-04-06 16:37:46

一、結婚有哪些條件限制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擬制血親能否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標簽: 擬制血親具有血緣關系嗎 擬制血親能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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