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申請在內地結婚,應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文件:
一、香港居民身份證;
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在香港從事的職業或者有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
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書;
五、不在原籍申請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還須由原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由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無配偶的保證;
六、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提供離婚證;
七、如果申請結婚的登記的當事人配偶死亡的,應出具配偶死亡證明書;
八、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同居關系的,應有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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