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不能領結婚證?
1.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登記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不做婚檢可以領證嗎?
婚前不婚檢可以領取結婚證。
1.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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