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所需材料有:
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婚姻狀況證明(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登記的,需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如是離婚人士,需持離婚證原件。離婚判決書如果是第一審判決的,還需提供離婚生效證明書;若離婚判決書是第二審判決的,則需提供第一、第二審判決書。如離婚證遺失的,還需補辦離婚證等或補發《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是喪偶人士,須持原結婚證及原配偶的死亡證明。如原結婚證和原配偶死亡證明都遺失或毀掉的,則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綜上所列舉的均為一般情況下的結婚登記所需材料,另外還有比如軍婚結婚登記所需材料有哪些,涉外結婚登記所需材料有哪些,涉及港澳臺的結婚登記所需材料等等,因不同的結婚形式,所需的結婚登記材料也會有所不同,所以不同的情況也需區別對待,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為您提供結婚登記所需材料的準確指導,為您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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