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事實婚姻的效力:
在我國,目前審判實踐中的態度是: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盡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予以保護。
第二、事實婚姻的認定:
一、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后,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于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二、結婚條件要求。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必須都已經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條件的要求,即:
1、雙方自愿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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