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1、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法律上并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夫妻一方想要離婚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方式。
2、只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才是考慮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分居如何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的離婚案件,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是審理的關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該條法規的第三款列舉了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在內的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可見《民法典》采用這種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針對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的離婚案件,應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1.從婚后感情來看,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矛盾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響,并逐年惡化;
2.從夫妻關系的現狀來看,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且該期間很少接觸;
3.從一方的離婚決心來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且法院試圖調節和好均失敗。
綜合以上因素,可以認定雙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中“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上的分居是如何確定的?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
《民法典》上分居的概念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
從法律實踐來看,由一方舉證雙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難,法院在審判中對于第一次離婚沒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證據,僅提供分居的證據,一般也很難判決離婚,但作為想離婚一方,提供以下的分居證據,會對離婚有一定幫助:
(1)雙方簽訂了分居協議且實際上按協議分居了;
(2)另一方在外租房的協議;
(3)在外租房的小區物業公司的證據或當地居委會及公安機關的證據;
(4)證人證言,但這些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因證人證據客觀性不強;
(5)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能證明雙方分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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