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如何繼承?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范圍,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二、相關法律:
第二十六條規定:“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于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于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夫妻財產的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落實,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繼承。有關法定繼承順序在繼承法上都有了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繼承順位上有多名繼承人的話,互相之間應當進行協商來進行處理,對財產的分隔需要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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