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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來源: 法務網|0 2023-01-17 16:14:09

一、最新事實婚姻認定標準是什么?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在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并沒有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

二、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愿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不一致的。

雖然絕大多數的人對于婚姻登記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非常了解的,但是這種不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還存在著。這種事實婚姻狀態放到現在,對男女雙方甚至于對將來出生的孩子都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比如因為父母沒有結婚證,孩子上戶就得先交社會撫養費。

標簽: 事實婚姻 婚姻登記 結婚手續 夫妻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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