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及其親屬委托代理人能夠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充分運用法律賦予自己享有的權力來保護自己,并也明確自己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法律所規定相應的應盡義務。現將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規定細則公布如下:
一、現場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立即歸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負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死者家屬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責任認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相等責任、次要責任。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按《交通事故處理須知》第五條有關內容執行。
三、調解
交通肇事責任者根據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以上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五、其它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六、程序
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當事人發現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回避。
預付搶救治療費直接向醫院交納,憑據由預付的當事人保存。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的期限按遼寧省公安廳關于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的,經在地區(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人啟事。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和輕微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依照簡易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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