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一、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歸誰主管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受理、審理、裁判和執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管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
(一)地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發生地等法院管轄。即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4)訴訟標的今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濟糾紛案件。
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則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因為,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直接影響獲賠金額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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