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保有量也不斷攀升,當遇到交通事故時,通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實和成因進行責任認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那么這份責任認定屬于怎樣的性質,它有著怎樣的作用呢?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它是認定期限內調查的全部證據的最終體現,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隊事故審理大隊副大隊長杜海斌警官介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行政處罰文書,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01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責任認定嗎?是否能夠得到賠償呢?
杜海斌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是相似的,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結果的體現。但不同的是,事故證明只包括調查得到的事實,不包括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責任確定等判斷性、認定性的結論。簡單來說,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證實道路交通事故確實發生過而出具的法律文書。雖然交警部門無法確定責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仍然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賠償問題。
02
發生交通事故,市民需要多久才可以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明確的時間內做出的。”杜海斌告訴記者,根據相關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會從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03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責任不服,有什么救濟途徑嗎?
“對責任認定書載明的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杜海斌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依然不滿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最終的交通事故賠償結果由法院判決決定。
記者:沈俊
編輯:顧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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