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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