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職務被解除,是否必然導致勞動關系不能恢復?
通常情況下,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所對應的崗位只有一個人,公司在違法解除該職務時所找出的不能恢復的理由,要么是撤銷該職務設置,要么是又找到新人代替,該兩種情況下都導致勞動關系的恢復不能。如公司“副總裁”本質上更傾向于一個職務,不同于一個辦事的部門,該職務撤銷不必然導致勞動關系的終止,且該職位是否繼續(xù)存在不是一個客觀性的內容,而是一個主觀性的判斷,站在公司的角度可以認為職位已經沒有了,因此不能恢復勞動關系,站在申請人的角度,可以認為該職位仍然存在,因此可以恢復勞動關系。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案件中,高層管理人員與普通勞動勞動者到底有何不同?
實踐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在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時,普通勞動者更容易得到恢復,而高層管理人員往往得不到恢復。仲裁委認為,高層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不能恢復,如果恢復了會導致該管理人員與公司的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解決問題和公司的穩(wěn)定發(fā)展。但本人認為這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恢復的問題,實際上普通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被恢復后也會遇到相同的問題,但實踐中仲裁委卻會選擇對普通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進行恢復。
實踐中,中小企業(yè)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通常都是老板一人說了算,并未嚴格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選聘,只有較大類型的公司在聘用高層管理人員時才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因此,在未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解除高層管理人員職務時,公司往往都有過錯,這時解除勞動關系自然也就成了違法解雇,如申請人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一般不存在事實上不能。如果,某公司副總裁職務并未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任命,解除時也并未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完全就是總裁一個人做出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更有恢復職務與勞動關系的可能性與合理性。
經過了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解除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是否必然導致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解除了職務,雙方的勞動關系自然也應解除,因此只要解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不存在違反勞動法的非法解雇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董事會解除的只是勞動者的職務,勞動關系不能相應解除,如果此類高層管理人員被解聘后,用人單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就構成了非法解雇。該兩種觀點反映了《勞動合同法》與《公司法》在對待解除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職務問題時的沖突。依據公司法,只要符合程序就可解除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這是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則,而依據勞動合同法,即使經過了一定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定的理由,則解除職務仍然屬于違法,高層管理人員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如此而行,公司的自治原則就得不到實現。[page]
雖然公司法對高層管理人員的解聘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公司法范疇的解聘條件,并不當然成為勞動法范疇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對于公司的解除理由,無論是仲裁還是法院都應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來確定解除是否合法。一旦公司的解除被認定為非法,而申請人又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如果不存在客觀上恢復不能的情況,審理機構應判決恢復勞動關系。
解決高層管理人員勞動關系可否恢復問題的原則是什么?
如果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非法,而高層管理人員又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對公司而言,應積極通過行為,使原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比如聘用其它人員,部門合并,相關業(yè)務終止,崗位撤銷等,對于申請人而言,應積極舉證不存在上述不能繼續(xù)履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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