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子公司間派遣員工,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母子公司間派遣員工,員工不同意的有權拒絕。
如果員工不同意母、子公司之間的派遣,那公司不能派遣該員工。母、子公司屬于不同的企業,而企業派遣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是屬于變更勞動內容的行為,需要征得勞動者的同意。勞動者不愿意的,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公司主體變更勞動合同要重新簽嗎
公司主體變更不是必須重新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分立、合并等情況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三、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企業合并,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并協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一體,組成一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企業合并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于各個合并企業的資產總和。企業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中,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并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續存企業。新設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并后,在所有企業都解散的基礎上,設立一個新企業的合并方式。企業合并的效應,主要是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2.企業分立,即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其中,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為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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