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應根據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數和每整年付給他們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或一年以下,不足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新勞動法》對離退休人員的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前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第47條規定,應根據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數和每整年付給他們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或一年以下,不足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上述情況外,如果雇主解雇該雇員,則是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兩次給予補償,即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數,每年全年支付兩次。月薪標準是支付給勞動者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1、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雇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或者拒絕按照用人單位的建議改正的;
(5)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2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補發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因工生病、未受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正常工作,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工作的;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雇主與勞動者談判后,無法就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
3、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不滿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并且聽取工會或全體員工的意見之后,才能裁減:工會或者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計劃,裁減人員:
(1)重整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
(2)生產經營困難嚴重;
(3)企業改變了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調整業務方式。改變勞動合同后,仍有必要減少人員;
(4)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的。
在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1)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勞動合同的;
(2)與單位訂立非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3)家庭無其他職工的,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改行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裁減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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